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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商发[2008]77号


关于转发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价格主管部门,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:
    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<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>》(发改经贸[2008]602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文件政策规定,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
自治区商务厅     自治区物价局
二○○八年三月二十日      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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