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商发[2008]77号
关于转发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价格主管部门,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: 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<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>》(发改经贸[2008]602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文件政策规定,认真贯彻执行。
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物价局二○○八年三月二十日